2013年1月4日,龚某驾驶客车,载王某等人,途中车辆侧翻致王某等人受伤。龚某为王某支付医疗费2983.93元。2013年1月14日,龚某给付王某赔偿款6000元,王某出具收条给龚某,注明是误工损失,其出院今后一切事务跟车主无关,收此费用皆为两清,从此互不干扰,一切后果自负。
2013年12月5日,龚某将王某告上法院,要求其退还4800元。称先前给了王某赔偿款6600元(除打了收条的6000元外,还给了600元),保险公司赔偿王某除医药费外的损失只给了龚某1800元。其依据是收条上的最后一句话“先付费出院以保险公司实赔为准,多退少还”。
王某辩称收到龚某赔偿款6000元属实,收条最后一句话系龚某自行添加,且与收条上的其他内容矛盾,龚某的诉讼请求应驳回。
法院认为,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,且添加内容的格式与前面内容不符,对该收条添加内容不予认定,其余内容予以认定。龚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判决驳回。
杨惠红 王晓红供稿